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23 北市法一字第09834794800號函
- 台北市政府於早期所被徵收並列為祭祀公業所有之土地,其徵收補償費用之提存,究應以祭祀公業管理人或個人名義為該提存物受取權人,應以具體個案為判斷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3 北市法一字第09430644300號函
-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17 簽見
- 本案究係應由主管機關重新作成新之拆除通知之新的行政處分重新起算五個月之期間?抑或應併計前後通知之期間?不無疑義,如基於讓拆遷人有充份時間以備搬遷之立法考量,原應以重新計算其五個月期間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