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6.12.13 法律字第106035080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參照,該規定所謂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權限範圍內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應限於行政機關相互間,且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2.
  • 內政部 105.04.1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51751號函
  • 捐贈者以附有須提供興建後新建物部分空間予捐贈者無償使用10年以上條件,贈與金錢供於縣有土地上興建建物者,須查明該行為之法律性質及供其長期無償使用之法令依據,如涉有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
  • 法務部 102.12.24 法律字第10203514410號函
  • 土地法第25條、行政程序法15條、地方制度法第2條等參照,如畸零地或小規模以下公有土地處分通案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核准,免報經行政院核准,雖可節省行政程序,惟授權無相關法律依據,尚不符合「委任」、「委託」或「委辦」要件等相關規定,法理依據有待斟酌,又恐形成被監督者自我核准情形,而與立法目的有悖,故不無疑義
4.
5.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1 簽見
  • 有關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於出借租時業經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25條辦理者,如擬新建增建、改建房屋,須視原契約內容而定,是否再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7.
8.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2 簽見
  • 臺北市市有土地有償撥用案件,如基於府會和諧之考量及財政民主原則而送請議會同意,則該送請程式為多行程式,並未牴觸土地法第26條,如基於實際執行上困難而不送請議會同意,亦未違反該條及相關規定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19 簽見
  • 土地處分業經法規程序,但原報請為「標售」,後因爭取較佳條件,將土地參與國民住宅重建,擬於重建後一併賣卻,此程序處理,似僅為處理方法之變動,最終目的仍為出賣處分,故似不違反其土地法第25條之本旨
11.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2 簽見
  • 本案有償撥用處分市有土地,屬臺北市政府行政權行使之範疇,依法應無需經議會同意即可為之,縱因尊重議會決議而函請其同意備查,亦屬多行程序,而非法定程序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06 簽見
  • 本案契約如定性為混合契約,似宜將使用費計算方式約定清楚,究係為乙方出資額對價,或專案核定免收(使用期限為多久,免交使用費期限為多久)亦或係屬附有負擔贈與而不生計收使用費問題等,均應予以釐清明定
14.
15.
16.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