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23 北市法二字第09430472200號函 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判決對於本案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部分,均未實質認定,涉案地政事務所公告,依前開行政法院理由判決觀之,地政機關就符合時效取得要件無認定權限,故該公告並不當然拘束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