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17 北市法二字第09530325900號函
- 物上負擔既係直接基於法令之規定所生,而非基於法律行為所生,縱未依據規定辦理保全登記,其建物所有人權利之行使,仍不得牴觸相關法令之規定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258700號函
-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零售市場須知」所定之應遵守事項,附合成為契約上之履行義務,惟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之原則,其所稱之須知,應指締約當時已函頒施行之規定,亦即「實體從舊」之法律適用原則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13 北市法一字第09230533300號函
- 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應負責拆屋交還基地,並會同辦理產權滅失登記,不得主張補償及協同辦理預告登記約定,性質上屬債權契約,雖生拘束受讓人效力,亦僅屬土地登記規則所稱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