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99.01.2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661號令
- 按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其本質屬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登記罰鍰除優先適用土地法規定外,其餘未規定之部分應適用行政罰法規定,且因應前開規定配合修正現行登記罰鍰作業規定
2.
- 內政部 99.01.2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6613號函
- 依據內政部99.01.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661號令解釋,內政部所訂定之土地登記規則第56、100條關於罰鍰繳納之通知和所有權狀繕發規定,應有違行政罰法
3.
- 內政部 89.11.01 (89)台內中地字第8971914號函
- 關於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六條規定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