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1.18 北市法一字第8921057200號函
- 地政機關職權調查就登記事項如有合理懷疑,附加「因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對本案地上權權利價值予以保留,請受取人提具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方可領取」之對待給付條件,於法應無不合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11 北市法一字第8920975400號函
- 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係為保障真正權利人之權益而設,於第三人因信賴錯誤、遺漏或虛偽之登記而取得新登記受土地法之保障時,真正權利人就其所受損害,得請求地政機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