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95.09.25 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1659號函
- 土地已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者,須有偽造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因疏失發生錯誤等情形,報經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方得塗銷,或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後為塗銷登記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3 北市法一字第09430644300號函
-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1.18 北市法一字第8921057200號函
- 本案抵押權設定登記雖屬不應登記情形,但若非因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者,似無從依職權逕予塗銷,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辦理,由當事人訴請法院塗銷獲勝訴判決後,登記機關始得為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