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09 北市法一字第09530138300號函
- 有關出賣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該通知函所應檢附之文件,執行要點並未如前揭規定,明確規定,按應以達到他共有人知悉「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相關資訊為原則
2.
- 內政部 93.10.18 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58602號函
- 修正「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十章第三點及「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表9-116)」、「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表9-117)」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1.20 北市法一字第8920874200號函
- 對於裁判前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法院未使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誤為本案判決,該判決應屬重大違背法令而不生效力,縱具有形式確定力而非當然無效,應分別情形依上訴、再審、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除去之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9.20 北市法一字第8920694900號函
- 有關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土地法規定係屬特別規定而排除民法適用,其立法意旨在於保護多數共有人之利益及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避免因共有物處分均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致處分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