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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61號令修正公布第4、47-3、81-2、87條條文;增訂第47-4、47-5、79-1、81-3、81-4條條文;除第4、47-3、47-4、79-1、81-2、第81-3條第1項、81-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21025278號令發布第4、47-3、47-4、79-1、81-2、第81-3條第1項、81-4條條文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6-1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01 簽見
  • 本案如採「客觀給付不能說」觀點,認為土地只要面積範圍符合法定要件,仍可開發,而受法令限制不能開發,係屬「主觀給付不能」,尚非「依法不能建築」,因面積太小,不符法定開發要件,應屬「依法限制建築」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01 簽見
  • 本案似有撤銷原處分而由訴願決定機關自行另為處分之意,其雖未於主文中載明,但訴願決定之拘束力範圍,宜參酌訴願決定理由決定之,故建請參照訴願決定理由所持法律見解,據以為處分,較為妥適第二則本案如採「客觀給付不能說」觀點,認為土地只要面積範圍符合法定要件,仍可開發,而受法令限制不能開發,係屬「主觀給付不能」,尚非「依法不能建築」,因面積太小,不符法定開發要件,應屬「依法限制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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