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01 簽見
- 本案如採「客觀給付不能說」觀點,認為土地只要面積範圍符合法定要件,仍可開發,而受法令限制不能開發,係屬「主觀給付不能」,尚非「依法不能建築」,因面積太小,不符法定開發要件,應屬「依法限制建築」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01 簽見
- 本案似有撤銷原處分而由訴願決定機關自行另為處分之意,其雖未於主文中載明,但訴願決定之拘束力範圍,宜參酌訴願決定理由決定之,故建請參照訴願決定理由所持法律見解,據以為處分,較為妥適第二則本案如採「客觀給付不能說」觀點,認為土地只要面積範圍符合法定要件,仍可開發,而受法令限制不能開發,係屬「主觀給付不能」,尚非「依法不能建築」,因面積太小,不符法定開發要件,應屬「依法限制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