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21 北市法二字第09331438100號函 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個案開發,即應依現行之「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規定審查,似不生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