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01 北市法一字第09531899900號函
- 依平均地權條例申請終止租約時,如業佃雙方私下達成協議,仍可依其協議內容辦理,因租賃雙方補償之問題,本質上屬私權範圍,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自應准其終止租約,無須審核其地價補償標準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03 北市法一字第09430009800號函
- 有關祭祀公業清理乙案,應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參酌相關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認定原申請人等十二人是否為派下全員,依職權准駁核發證明書,而非撤銷「原徵求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