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01 北市法一字第09531899900號函 依平均地權條例申請終止租約時,如業佃雙方私下達成協議,仍可依其協議內容辦理,因租賃雙方補償之問題,本質上屬私權範圍,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自應准其終止租約,無須審核其地價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