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09 北市法二字第09530006000號函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應屬行政處分,尚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