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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91號令修正公布第1、5、7、10、11、13、15、20、22、25、27、29、30、33、38、40、44、49~52、53~55、58、59、63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3-1、3-2、13-1、18-1、34-1、43-1、52-1條條文;第3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10040049號令發布第30條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5.09.29 法律字第10503514710號書函
  • 地方政府於計畫尚未研擬確定前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人民具結,因其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其法律依據及該行政行為性質,因涉相關法規解釋及個案事實認定,宜由該法規主管機關釐清認定,人民具結內容真義為何,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2.
  • 法務部 105.03.22 法律字第10503504710號書函
  • 行政處分附款目的在於對處分之內容或效力有所補充或限制,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賦予行政機關於具體個案符合法定要件時得有彈性處理空間,非就土地改良物是否併同土地一併徵收所為特別規定
3.
  • 法務部 104.03.19 法律字第104035027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參照,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即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為附款,僅得以原規定法定要件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要件,否則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4.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簽見
  • 有關本案針對土地徵收前之準備,先行通知相關人提出合法建物補償申請及相關鑑定程序所為之觀念通知行為,並非土地徵收公告,非屬行政處分性質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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