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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6652號令修正發布第9、10、13、16條條文;並增訂第56-1、57-1、61-1~61-4、62-1、65-1條條文
1.
  • 內政部 99.03.05 台內地字第0990043972號函
  • 需用土地人於欲購買使用土地時,應本於內部權責而與土地所有人為協議價購之金額,其所協議之金額以雙方合意即可,應與土地公告之現值無關聯,即非未必然係以公告金額為徵收價金之依據,若土地所有人不服該徵收補償處分,可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為救濟途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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