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99.03.05 台內地字第0990043972號函 需用土地人於欲購買使用土地時,應本於內部權責而與土地所有人為協議價購之金額,其所協議之金額以雙方合意即可,應與土地公告之現值無關聯,即非未必然係以公告金額為徵收價金之依據,若土地所有人不服該徵收補償處分,可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為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