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8.10.04 法律字第10803514920號函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2項、地政士法第33條第1~3項規定參照,地政士公會負有使地政士入會義務,惟如地政士公會拒絕地政士入會義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點應如何起算,應視「拒絕地政士加入」行為究係繼續行為;抑或係狀態行為而定,此涉及地政士法規定解釋與適用,宜洽詢主管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