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4.04.01 法律字第10403503750號函 地政士法第6條規定參照,所謂「一年以上之刑」及「之裁判」文字用語觀察,應指法律規定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之刑;又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為地政士之行政管制措施,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故自不適用亦不得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有關裁處權時效期間規定,而係行政程序法第124條廢止授益行政處分2年除斥期間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