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13 北市法二字第09533051400號函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或受益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