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26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06400號函
- 有關里辦公處應隸屬於區公所,為區公所之派出單位,隸屬於行政機關,為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第2規定之政府機關,而非公益團體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3.20 簽見
- 本案經洽詢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該契約之租賃標的屬市有公用財產,應適用所涉規定,又依契約第3條約定,建物租金係按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後,以六折計收,似亦與上開房屋租金額最低下限之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