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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104921號令修正公布第65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04.12.30 法律字第10403517010號函
  • 都市更新計畫報核時,需有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定比例以上之同意書,而是否涉有灌人頭情事,主管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並依此作成行政決定,刑事偵查結果僅可作為該決定之參酌
3.
  • 法務部 102.04.18 法律字第10203502860號函
  • 訴願法第96條、行政程序法第117、118條、都市更新條例第10、11條等規定參照,如內政部確認劃定更新單元處分,為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者,則該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後,同範圍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4.
  • 內政部 102.01.18 台內營字第1020074108號函
  •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其所有權,其申請人資格之法律地位即失所附麗,若主管機關仍為核准,應就該違法部分予以撤銷,並由繼受原申請人所有權之人申請之
5.
  • 法務部 102.01.09 法律字第101031095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4、117條等規定參照,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所有權,主管機關仍予核准,既認有認定事實錯誤情形,則該行政處分係欠缺實質合法要件而作成,非屬程序瑕疵,應就該違法部分予以徹銷
6.
  • 內政部 99.01.18 台內營字第0990800108號函
  • 機關(構)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如嗣後不再擔任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規定自行實施、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另行同意實施辦理,非謂受同意實施機關(構)得自行同意其他機關(構)或委託辦理
7.
8.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0.24 簽見
  • 遺產管理人,如欲對遺產為處分行為,是否需經過親屬會議之同意,考量因遺產管理人有保存財產之權利及義務,並得為有利遺產之利用或改良行為,故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如非經法院同意應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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