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11.13 法律字第1030351188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08、109條規定參照,鑑於聽證程序不論是在事實調查程序及政策思辯,及至最後作成決定的嚴謹程度,皆不下於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故如已經過聽證程序,對該決定仍有不服者,即不必重複再經過此種行政程序,以符程序經濟原則及提高行政效能
2.
- 內政部 99.01.18 台內營字第0990800108號函
- 機關(構)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如嗣後不再擔任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規定自行實施、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另行同意實施辦理,非謂受同意實施機關(構)得自行同意其他機關(構)或委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