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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104921號令修正公布第6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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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02.19 府授都規字第1133012023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訂定總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二倍上限規定,涉及如何適用「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或「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申請容積獎勵者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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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90.04.02 北市都四字第9020764000號函
  • 都市更新案原建築容積之建築,均屬85.12.27內政部函頒訂「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以前之建築,其原建築容積之認定由實施者委託設計建築師,備妥相關書件並核算原建築容積,再由工務局(建管處)依個案協助查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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