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113.02.19 府授都規字第1133012023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行政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訂定總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二倍上限規定,涉及如何適用「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善後處理自治條例」或「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申請容積獎勵者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8.07.25 北市都規字第1083063746號函
- 都市計畫特定專用區之建築基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重建時,若該基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容積獎勵之總容積上限已逾二倍者,則得不受都市計畫案內二倍容積上限規定,但不得核准容積移轉或增額容積
3.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7.09.04 府都新事字第097309203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好好看」之獎勵條件之地區,如申請獎勵容積項目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有重複者,該更新獎勵項目則不予重複獎勵之說明
4.
- 內政部營建署 94.10.20 營署都字第0940055133號函
- 核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土地及建築物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相關疑義
5.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90.04.02 北市都四字第9020764000號函
- 都市更新案原建築容積之建築,均屬85.12.27內政部函頒訂「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以前之建築,其原建築容積之認定由實施者委託設計建築師,備妥相關書件並核算原建築容積,再由工務局(建管處)依個案協助查核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