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 104.08.26 台財促字第10425513400號函
-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申請人提送之資料應屬政府資訊範疇,且依同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除有同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皆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2.
- 法務部 99.10.27 法律字第0999041545號函
- 有關地方政府辦理BOT案,其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簽約廠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可否對外公開,應由該資訊保有機關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予以個案衡量判斷,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僅公開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