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6 北市法二字第09532139200號函 政府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作業之流程,依促參法僅就其基本架構作原則性之規定,對於細節性項目及其他執行、作業程序,在不牴觸本法基本架構與立法精神之前提下,本屬主辦機構得以職權予以裁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