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04 北市法一字第9020225900號函 所有權人不得僅保留地上建物及其座落基地而單獨拋棄法定空地而言,蓋如基地所有權人僅就法定空地部分拋棄所有權,除增加基地權利關係之複雜性外,且有縱容脫法行為之嫌,與建築法法定空地規定之立法精神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