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9.05 簽見 本案系爭巷道並非計劃道路,係存在於社區開發前既有之事實,且屬於社區建築基地範圍內,將計入法定空地,據以申請建築執照,如該既成道路法定空地產權原屬公有,計入法定空地,作為國宅基地範圍於法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