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01號令修正公布第77-1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2.09.24 台內營字第1020809844號函
  • 為強化風力發電機組設置之安全,風力發電機組之設立須依據電業法第18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等規定辦理,關於申請前、施工中、竣工後各階段之審查規範,宜由經濟部能源局依權責訂定,尚不適用建築法規定
2.
  • 臺北市政府 99.09.13 府工園字第09930259301號令
  •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所稱「合法建築物」應包括「合法之雜項工作物」;又該自治條例於99.06.30生效,關於其適用標準應遵循「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4 簽見
  • 本案結構物僅完成1樓版及地下1樓版混凝土澆置,並無頂蓋、樑柱或牆壁,亦無獨立經濟使用價值,依相關建築法規定及法院判決、決議內容綜合以觀,僅完成基礎結構而已,應非屬具經濟使用目的之建築物
4.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16 簽見
  • 活動棚架並未定著於土地上,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當然亦非建築法上之違建物,又活動車輛部分,本案似有以該車代替房屋使用之事實,若長時間未移動,經常固定於一定處所,得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