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2.09.24 台內營字第1020809844號函
- 為強化風力發電機組設置之安全,風力發電機組之設立須依據電業法第18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等規定辦理,關於申請前、施工中、竣工後各階段之審查規範,宜由經濟部能源局依權責訂定,尚不適用建築法規定
2.
- 臺北市政府 99.09.13 府工園字第09930259301號令
-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所稱「合法建築物」應包括「合法之雜項工作物」;又該自治條例於99.06.30生效,關於其適用標準應遵循「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4 簽見
- 本案結構物僅完成1樓版及地下1樓版混凝土澆置,並無頂蓋、樑柱或牆壁,亦無獨立經濟使用價值,依相關建築法規定及法院判決、決議內容綜合以觀,僅完成基礎結構而已,應非屬具經濟使用目的之建築物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07 北市法二字第09430957400號函
- 有關申請地下連續壁雜項執照之個案在准予同意先行施作地下連續壁後,若發生開挖區位或規模與都市設計審議核准同意內容不同時,即使辦理變更設計,亦已失去管控開挖率對保水機能維護及生態資源環境保育的精神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16 簽見
- 活動棚架並未定著於土地上,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當然亦非建築法上之違建物,又活動車輛部分,本案似有以該車代替房屋使用之事實,若長時間未移動,經常固定於一定處所,得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