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29 北市法二字第09331445400號函 有關畸零地之解釋,應參照建築法第42、44、46條等立法目的為之,有關袋地(裡地)若面積規模龐大,足可單獨建築時,則屬民法袋地通行權問題,尚非涉及畸零地問題,自無畸零地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