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28 北市法二字第09530893700號函
- 土地被越界建築占用後,所有權人之權利不受影響,如擬讓售與需合併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法尚無不合,惟應於讓售契約上表明土地被越界占用之事實,出售人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而應由買受人自行處理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29 北市法二字第09331445400號函
- 有關畸零地之解釋,應參照建築法第42、44、46條等立法目的為之,有關袋地(裡地)若面積規模龐大,足可單獨建築時,則屬民法袋地通行權問題,尚非涉及畸零地問題,自無畸零地規定之適用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20 北市法二字第09331269600號函
- 本案申請調處目的在於申請建築,則調處應可視為建築行為之前置程序,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包含事實上處分及法律上處分,而申請建築係屬事實上處分,故有關建築行為之前置程序得適用該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