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教育部 101.10.04 臺國(三)字第1010170334號函
- 幼照法施行後新設幼兒園之設施設備適用法規疑義
2.
- 法務部 97.12.16 法律字第0970040029號函
-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18條本文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撤銷違法備查申報變更起造人等之行政處分後,原核准原起造人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效力自應回復存續。至於原起造人因他人偽造文書所延誤之時日,因非可歸責於原起造人,宜不予計入建築期限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21 北市法二字第09731287800號函
- 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設計人、承造人於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自行申請廢止該建造執照,其原有建築法律關係隨之消滅,重新申請建築時應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辦理,並適用新申請時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