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1.18 簽見 有關同一損鄰事件中「受損戶總數」及「鑑定修復賠償之總金額」,該作業程序法律性質為「行政指導」,建築爭議事件如由評審委員會踐行調解程序後,對於起造人或承造人申請撤銷列管,主管機關僅得依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