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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01號令修正公布第77-1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5.10.17 法律字第10503514290號函
  • 如建築主管機關已先依建築法第86條裁處違規行為人罰鍰後,行為人於未繳納前死亡,當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對義務人遺產強制執行;另依內政部見解,該條所定「勒令補辦拆除執照手續義務」似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因繼承而移轉予繼承人,故如違法拆除行為人死亡,自不得再課予違法拆除行為人之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補辦拆除執照手續之義務
2.
  • 內政部 101.11.16 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11005號函
  • 已領有使用執照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如未經申辦拆除執照即擅自拆除完竣者,係依據建築法第86條規定向拆除建築物之行為人課處罰鍰並勒令其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嗣後於同一基地申請建築許可之起造人,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無代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之義務,且原有建築物已滅失不復存在者,得逕行申請建造執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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