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6 北市法二字第09532091000號函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與建築法第91條規定競合部分,罰鍰以建築法優先適用,又如涉及建築法第94條,一經移送司法機關時,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即應不得再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