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3.25 北市法二字第09730725000號函 違規登載自己或他人電話號碼於違規廣告物上,經查獲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物,依建築法、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及電信法分別處罰者,並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