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07.31 法律字第103035088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27~29、32條規定參照,所稱「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係指執行機關已優先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惟義務人仍拒不配合代履行,或課以怠金,仍不履行原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致間接強制顯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即可,斟酌實際情況轉換為直接強制;另行政執行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
2.
- 法務部 91.12.11 法律字第0910045357號函
- 關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認定應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是否適法乙案
3.
- 法務部 91.05.17 法律字第0910700239號書函
- 有關執行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之限期拆除處分,於無法查明違規人時之處理疑義
4.
- 法務部 89.01.26 (89)法律字第042230號函
- 關於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需要之期限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