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2.10 北市法一字第9020937500號函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等規定,為促使公有建築物皆能設置藝術品,爰訂定一最低標準以資規範,倘若古蹟擬參照該規定設置藝術品,亦為法之所許,故是否設置,古蹟管理機關應有行政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