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1.28 北市法二字第09231319200號函 無產權登記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既已無法特定,應與行政程序法第75條規定「不特定人」之情形相當,進而似得類推該條文規定,以履行公告或刊登市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程序以代替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