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 94.03.11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70800號函 有關違建查報後發生產權移轉之事實時,雖不必另為重複之行政處分,惟透過踐行利害關係人之通知程序及事後程序之保障,始合乎正當行政程序之規範意旨 2. 法務部 91.05.17 法律字第0910700239號書函 有關執行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之限期拆除處分,於無法查明違規人時之處理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