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0.04.27 法律字第1000008610號書函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6規定,自來水法第12條之3所定居民代表,應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又同條所規定之社會公正人士,尚無法律明定定義,惟選任仍應依相關規範目的,審酌小組功能及性質,遴選具相當公信力人士擔任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