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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公用事業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71號令修正公布第8、97條條文;增訂第97-1、97-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0.04.27 法律字第1000008610號書函
  •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6規定,自來水法第12條之3所定居民代表,應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又同條所規定之社會公正人士,尚無法律明定定義,惟選任仍應依相關規範目的,審酌小組功能及性質,遴選具相當公信力人士擔任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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