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02 北市法三字第09532467400號函 對於違章建物經撤銷接電證明,後續處理停水停電之執行,應係建築主管機關執行建築法第73條規定,故似應由建管處命義務人履行上開義務而不履行時,再據以執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