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1.06 簽見 本案重劃大隊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2條之規定分擔三分之一共同管道建設經費,再依自來水法第65條之規定,分擔新裝配水幹管經費二分之一,似無重復負擔單一建設案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