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16 北市法二字第09532934300號函 關於瑕疵擔保責任減少價金比例,簽奉市長核示參照臺北市政府舉辦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第2點,按得標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核算,如不同意,似應衡量瑕疵減少土地價值,據以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