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1.08 行執法字第10100048420號函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規定申請核發補助費,予以否准,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爭訟解決,而對於已核發補助費追償,亦應解為係行政處分,受補助對象如未依補助機關處分於期限內繳納,主管機關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