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2.03.26 簽見
- 依據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申請投資興建市場並經核准投資之許可,嗣欲變更其投資人及事業計畫,基於公益等相關事項考量,須經政府核准方得為之,故申請人獲准投資興建之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若申請人死亡,該權利亦隨同消滅而不為繼承標的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07 北市法二字第09532017900號函
- 依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22條連結適用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第6條,投資參與興建公共設施之申請人原不以公司為限,即私人亦得為申請,故雖個別法令將申請主體限定為法人,亦宜允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