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10 北市法二字第09331190000號函 本案中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既有困難,則於私有土地上申請臨時建築物案件,仍要求申請人應出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方予核准,似有不妥之處,故應儘速修正所涉作業程序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