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2 北市法二字第097304699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之既存違建,雖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但得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規定予以處理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08 簽見
- 有關建築物之適法性,係交由建管處辦理審核,且違章建築之取締,亦為建管處之職責,縱當年核准許可時,已有該違章建築存在,並不因核准負責人變更,而影響建管處本於建築相關法令,執行違章建築取締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