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4.13 法律字第1040350421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參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屬法定罰鍰額並非定額情形,適用時,應先就具體個案計算所應納稅額,並乘以二倍為法定罰鍰最高額後,再與條例規定罰鍰最高額比較輕重,如係使用牌照稅法為重罰,則稅捐稽徵機關於裁罰時,其裁罰額度自不得低於該條例法定罰鍰最低額
2.
- 交通部 91.05.08 交路字第0910032851號函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綱則之相關頒訂依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