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0743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250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14年6月30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6.30

114年06月19日修正第2條條文之附表,自114年06月30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4.05.23 法律字第11403506020號函
  • 機關所為之行政罰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其對於該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仍得併予裁處。又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有關吊銷駕照處分之裁決作業、流程及裁處權時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仍宜請裁處機關表示意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