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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0952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380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14年9月30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4.05.23 法律字第11403506020號函
  • 機關所為之行政罰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其對於該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仍得併予裁處。又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有關吊銷駕照處分之裁決作業、流程及裁處權時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仍宜請裁處機關表示意見
2.
  • 交通部公路局 114.04.25 路監交字第1145008025號函
  • 行政「罰鍰」處罰需視刑事追訴程序確定,其結果有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所定情形,始依法裁處;至其他種類行政罰,處罰機關自得依法裁處吊銷駕駛執照等其他種類行政罰,無須俟刑事追訴程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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