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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7-03-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19064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08 簽見
  • 有關停車管理處收取移置費及拖吊費經支付與拖吊廠商拖吊車租金及保管費後,尚有結餘,依停車場法及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定,納入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運用,於法尚無不合
2.
3.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08 簽見
  • 因陸上颱風警報,公告提外停車場禁止使用命令,係為防颱必要措施,如原停放於該堤外停車場之車輛駕駛人,未於公告關閉防水閘門前將停放車輛移置,為避免急迫危險之發生,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定職權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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