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08 簽見
- 有關停車管理處收取移置費及拖吊費經支付與拖吊廠商拖吊車租金及保管費後,尚有結餘,依停車場法及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定,納入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運用,於法尚無不合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0 北市法一字第09531646200號函
- 除法令另有明文規定車輛不得長期停放於同一停車格位內或逾期未繳納停車費、罰鍰亦屬違規停車情事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既已先認定為合法停車並收取停車費,似不宜於嗣後又認定為違規停車等情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26 北市法一字第09531099700號函
- 對於未懸掛車牌且無引擎之廣告車輛停放於道路者,似屬已失去原效用之解體車,似應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認定為廢棄車輛,並依同法第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處理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08 簽見
- 因陸上颱風警報,公告提外停車場禁止使用命令,係為防颱必要措施,如原停放於該堤外停車場之車輛駕駛人,未於公告關閉防水閘門前將停放車輛移置,為避免急迫危險之發生,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定職權為必要處置